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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私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3 11:20:04 已帮助11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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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凡欲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者,必为债权人亲自行使,且须使用其自身名号代为债务人行使权力。
一旦债权人已经成功行使代位权之后,其他债权人便不可再对该相同权利提出代位申请。
然而,如有两位或更多的债权人同时针对同一笔债务人和争议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便可将这些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进行审理。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管理人员所呈现出的注意程度,若由于过失而造成了财产损失,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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