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存在高利率的贷款,应该被判定为合同无效,并且还可能会对所有的或部分的本息进行罚没处理;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被处以相当程度的罚款。
关于有偿性质的民间借款合同而言,贷款者在提供贷款服务的时候,不能够将利息部分从贷款本金中扣除或者是计入其中,同时也不允许在计算利息的过程中出现复利的现象,更不能出现所谓的“利滚利”情况。
否则的话,就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贷款额度来计算利息,或者是将已经收到的有关复利部分如数退还给借款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