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如下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将面临严厉制裁:
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资金额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若违法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需被判处在五年及以上与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选择,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而如果涉嫌严重诈骗,甚至出现特别大额或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惩戒,另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罚金,甚至可能被依法没收财产。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违法活动;
(2)违规使用废弃的信用卡;
(3)盗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所谓“恶意透支”,是针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目,超过法定限额或期限透支,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然不予归还的违法行为。
因此,融资者切勿因贪图一时便利而故意拖欠信用卡债务,否则一旦逾期时间过长,发卡银行采取措拖不尽力的话,金融机构有权对借款人提出民事诉讼,情节严重、资金规模庞大者,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