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若未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其每件的代理费用在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之间浮动;
倘若涉及到财产关系的诉讼案件,则需收取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元至2000元不等。
当争议财产标的额度超过1万元时,依据以下比例段位逐步递增进行计费分配。
具体而言,争议标的额处于10001元至1000000元区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
而争议标的额跨越1000001元至100000000元这一范围的部分,其相应的计费比率调整为4%至5%;
以此类推,即争议标的额跳升至5000001元至100000000元区间以及超越这一界限的部分,它们的计费比率分别为3%至4%和2%至3%;
最后,争议标的额达到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区间的部分,其对应的计费比率减弱为1%至2%;
至于争议标的额超过50000001元的部分,其最终的计费比率将锁定在0.5%至1%以内。
(二)就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工作来说,如果无需处理财产关系,那么每件委托案的代理费用在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之间浮动,如果需要对财产关系进行处理,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进行执行,且此种情况下的最低收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就审判阶段来看,未涉及财产关系的情况包括:
(1)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之间;
(2)作为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之间;
而涉及财产关系的情况与上述审查起诉阶段相似,都以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为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