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我们必须遵循仲裁前置原则。
依据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经过仲裁程序加以解决。
如当事人对于仲裁判决不满意,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进一步的救济途径。
同时,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周期也有明确的规定,其期限limited在一年内。
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开始计算。
所谓“劳动争议”,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法、劳动规章制度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之间因为劳动关系中所存在的权益及责任问题所引发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