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被评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程度的劳动者,其可享受一次性的就业补偿金额度将按照其个人工资水平的17到27个月来计算。
而针对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伤势的员工,其可享有工伤医疗一次性补偿金额度将按照6到16个月相对于本市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统筹地域范围进行评估,同时他们还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的金额度,这部分金额度的评估标准为6到56个月的社会平均职工工资,具体来说,五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可享受到56个月的补偿标,六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可享受到46个月的补偿标准,七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可享受到36个月的补偿标准,八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可享受到26个月的补偿标准,九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可享受到16个月的补偿标准,最后,十级伤残程度的员工可享受到6个月的补偿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那些已经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偿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偿金的工伤员工而言,那么他们与工伤保险的关联将会同时终结,工伤保险基金也不会再向他们提供任何有关工伤方面的待遇支持。《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5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