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到非法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采用虚假身份证件来欺骗性地获取信用卡的情况;
(2)关于在知悉其已被注销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该类信用卡的问题;
(3)关于未经授权而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4)以及以恶意占有所得为目的,超过信用卡允许的使用范围和规定期限,且在发卡行催促还款之后仍旧拒不偿还欠款的严重违法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