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受害方可申请要求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首先,当行为人对他人的人格尊严以及人身自由等重要人格权利进行恶意侵犯时,这些行为有可能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的心理创伤与精神困扰;
其次,在涉及到监护身份权的问题上,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让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管,会令其监护人陷入精神痛苦之中;
再者,如果对已故之人的人格权或者非法使用遗体、遗骨的行为对其近期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那么同样有资格获取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另外,如果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他人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纪念性物品,从而引发他人出现精神损伤的话,同样也可提出这个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