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被判给母亲抚养。
然而,若母亲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则孩子可能会归父亲监护: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病症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以至于不适宜与子女同住相处;
(2)虽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基础却未能尽到养育义务,而此时父亲提出要求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3)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亲生活。
倘若父母双方能够就子女两周岁前的抚养权达成一致,同时并不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那么这便可以得到法律的许可与认可。
其次,对于年满两周岁至未成年阶段的子女而言,父母双方均有权要求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
在此种情况下,有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其申请将更容易受到优先考虑:
(1)已经接受过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再次怀孕生子;
(2)孩子跟随其中生活的时间已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现今的生活环境变更会对孩子的健康发展造成显著的不良影响;
(3)没有其他孩子,相反,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孩子;
(4)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生活,相对而言,对子女的成长发育有益,而另外一方却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子女出现了其他对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威胁的状况,他们可能并不适宜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
至于第三点,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产生争议时,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上,父母双方若协商一致,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在父母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主要依据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断。
离婚后,处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由母乳喂养的母亲负责抚养为主。
待到孩子断奶之后,若双方在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产生争议无法达成共识,需交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子女权益进行裁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