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将重点阐述取保候审的担保金准则及其金额设定。
作为担保措施之一,取保候审的担保金金额额是有明确规定并受到严格限制的。
这个金额的设定由批准机关依据适用的法规进行审核裁决,具体规定如下:
采用以保证金方式实施取保候审时,起始的保证金需达到一千元人民币;
同时,对于担保金在取保候审中所扮演的角色,其金额的设定还需要全面考虑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及本案所涉及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决判处的刑罚程度等诸多因素后,进行综合权衡考量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