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实施搬迁项目所涉及到的各项补偿款项,包括赔偿给居民的安置补偿费用,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如农作物的青苗费,以及因拆迁过程中所导致的各种财产损失的补偿,同时还有针对这些损失进行的额外奖励;
其次,由于每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以及相关影响因素的差异,各地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政策也会有所不同;
再者,作为负责拆迁管理的单位应该依照既定的标准向拥有或者实际使用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们支付各式各样的补偿金。
在此类拆迁事宜中,房屋的补偿通常以市场价格为准,并且在计算过程中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这两部分内容,这两部分费用通常都是必须的,至于具体补偿的金额,则要视所在地的房价水平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程度而定,另外,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能够积极配合拆迁工程,可能还会提供奖励性的补偿费,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每个人都会得到。
至于涉及到因为征收房屋而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原本效益情况、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补偿措施的实施方案应由当地政府机构,按照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的要求进行确立。
而在拆迁补偿的方案设计上,可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交换两种模式,或者将两者相结合的补偿策略也未尝不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