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权的类别问题,可以将其大致划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两大部分。
其中,人格权在各个领域皆有所涉猎,具体涵盖了各种权利如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健康权及生命权等多个方面。
关于身体权部分,其中还包含着更为复杂的内容,例如荣誉权、配偶权、亲权以及亲属权等等。
其中,人格争议部分则可细分为姓名权争端、隐私权纷争、荣誉权纠纷以及生命权纠葛这几个类别。《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