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当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归还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如果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若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而当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便应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