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对所申请的信用卡超过了其核准额度或使用期限透支,且在接收到发卡行发出的两次催款通知之后,仍然逾期未偿还的,该行为应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恶意透支”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的金额,如果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数额较大”;
若金额介于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则应被视为“数额巨大”;
而当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时,便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或作废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