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物业企业擅于在社区住宅区进行广告推广,若经得住户许可,该等住户便有权提出获取广告收益之诉求。
反之,若未经住户授权,他们也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分提起投诉和申诉。
对于此类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责令违约方限期作出整改,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并且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适当罚款处理。《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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