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信用卡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二)通过非法手段将已注销或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用于交易的情形;
(三)未经授权擅自冒充他人身份使用其信用卡的情况;
以及(四)恶意借款逾期未偿还的行为。
第二项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的用户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在超出规定的限额或期限内进行透支交易,且在相关发卡机构对其进行催收后依然未能及时归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此类信用卡的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