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应首先执行债务义务的当事人而言,倘若他们拥有足够且确凿的证据来表明对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方可暂停履约过程:
(一)公司的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债务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及抽逃资金等手段掩盖其真实意图,使债权人难以追索其资产;
(三)债务人丧失了商业信誉,这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四)同时,若发现有其它可能致使债务人无法或将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情况出现,也可被视为暂停履约的合理理由。
若当事人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暂停履约具有合理性,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