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现象指代的是在网络这个特殊的环境中所发生的各类侵权行为。
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行为的实质来看,网络侵权行为都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高度的相似性。
简单来说,就是某些人因为疏忽或者故意,对其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他们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还有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行为的主体来分类,主要包括网站侵权和网民侵权两种类型;
而从侵权的具体内容来看,又可以细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两大类。
例如,未经授权就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或者未经许可就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经发表过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甚至是未经允许就擅自将他人的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转载和传播等等,这些都是常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构成要素,那就是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同样地,在网络环境中,任何作品也都应该符合这两个条件。
其中,独创性是指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不能抄袭或者剽窃他人的成果;
而可复制性则是指作品能够被复制并广泛传播的特性。
对于那些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非法行为,我们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构成要件。
第一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擅自通过网络行使了著作权人及其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或者对其他利益造成了侵害。
第二个构成要件是,这种行为必须是违法的。
当然,如果行为人虽然擅自行使了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但是这种使用行为却是法律所允许的,比如合理使用行为或者法定许可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