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敲诈勒索”罪行,立案所需证据应当包括什么?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关于证据认定标准的详细阐述,在处理敲诈勒索案件时,需着重证明相关方采用了足以令您感到恐慌或畏惧的手段或方式,以获取您的财产。
具体而言,可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收集证据:
首先,应妥善保存包含敲诈勒索内容的图像及音频资料,如电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
其次,寻求知情人士协助,要求他们提供证人证言。
此外,对于受伤部位,务必及时进行拍照留存,并妥善保管照片与致伤工具等物证。
同时,还需提供自身遭受伤害的病历、诊断证明以及医院开具的相关票据病历等。
在上述所有证据材料中,必须充分证明以下两点事实:
一是相关方确实实施了威胁、要挟行为;
二是该行为的实施旨在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