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传唤通知书后如若选择私下解决纷争,那么只有协议中涉及的民事责任,才有可能被视作为有效;
可对于那些牵涉到刑法中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条款,这些将则毫无疑问地视为无效。
这种尊重公平、公正与法治精神的理念,正是我们现代法治社会的标志特性之一。
换句话说,任何人只要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必须接受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掌控资源的权力者,都没有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值得关注的是,若该刑事案件属于由国家检察院代表政府提起诉讼的公诉案件,那么即便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了私下调停,其结果却都根本无法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若是这起事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时的人民法院对于受害人自己申请撤回诉讼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此情形之下,若和解协议的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背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也不会对其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话,法院便会依法进行裁定。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关键就在于明确界定双方所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有效把握协议签署当时双方内心真实意愿的表现。
因此,大家在决定签署私了协议之前,务必审慎行事,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