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需对其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在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使用的适当的费用进行赔偿,同时,对于由于误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应作相应的补偿。
2、若伤害导致他人身心残疾,除需对上述各项费用进行赔偿外,还须支付辅助器材费和残疾赔偿金。
3、关于轻伤二级的赔偿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各类款项:
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给予的伤残津贴;
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雇佣方或者所在单位每月进行相应的发放;
生活护理费;
餐费补贴;
因购置伤残辅助器材所需的费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其他可能的额外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