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期限设定为三十天。
在此期间内,若任一方产生反悔心理并拒绝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延缓离婚登记申请。
倘若超过冷静期后,夫妻双方仍坚持离婚之决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如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的,则该项行为将被视为已撤销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