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倘若案件并未涉及任何财产权益之纷争,可收取800至10000元人民币不等之办案费用;
若涉及到财产纠纷,则需依照每项基本服务的提供收取1000至2000元人民币的基础服务费。
若争议的财产标的额超出了1万元人民币,则将参照以下计费比率进行分段累进制计算。
具体而言,争议标的额在1万至10万元之间,收费比率介乎于5%至6%;
而在10万至100万元之间,收费比率则为4%至5%;
达到了100万至500万元时,收费比率变更为3%至4%;
再往上达到500万至1000万元,收费比率将降低至2%至3%;
当争议标的额达到1000万至5000万元时,收费比率为1%至2%;
一旦超越了5000万元这一上限,那么收费比率便仅剩下0.5%至1%。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倘若案件并不涉及财产权益之纷争,收费上限应设为1500至12000元人民币不等;
然而,如果案件涉及到财产纠纷,那么收费金额将参考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之收费标准的70%实行,但是最低收费不得小于2000元人民币。
于审判环节,即便是不涉财产关系的案件,作为被告人辩护律师,其收费区间将设定在2500元至20000元间;
若扮演自诉人和受害者的诉讼代理人角色,收费区间则在2000元至15000元间。
倘若案件涉及财权纠纷,则收费标准将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