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偿还信用卡欠款所可能引发的诸多后果,具体如下:
首先,需要额外承担“信用卡逾期滞纳金”之责。
银行方面所述的这种逾期滞纳金,是指当持卡者未能如约在到期还款日或其前(含)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欠款,亦或是欠款总额尚未达到最低还款额度要求时,按照相关法例规范需要向发卡银行支付的相应罚息费用。
其次,逾期利息的产生同样无法避免。
用户在透支信用卡之后,应当享有一定时间长度不等的无息还款期,通常为20至50余天之间。
然而若持卡人在此期限内未能及时还清款项,则他们在上个月份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将不再得到银行的无息优惠政策待遇,同时其形成的循环利息将高达每日千分之五,折合成年利润率为惊人的18%。
再者,逾期还款记录将被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进而导致不良信用记录的生成。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名下的信用卡超过三个月仍未进行有效还款操作,银行将会聘请专业律师向您发送催缴律师函,甚至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所有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都需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最后,对于那些恶意透支的行为,银行方面保留追究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权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