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拆迁流程当中,门窗及室内装修等设施通常被视为附属设备,并不包含于主要拆迁项目的范畴之内,因此它们并不会独自享受赔偿福利。
拆迁补偿费则指的是当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其它建筑物的拆除时,对于被拆迁方所给予的一种补偿方式,具体涵盖了包括搬迁初期的相关成本,在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停工费用,各类器械设备复原所需的器材费用,以及物品拆解、包装与运输,解雇员工补偿费等多方面的费用。
拆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以及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是使用权人支付各种性质的补偿款。
其中通常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房屋补偿费(即所谓的房屋重置费),它的用途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此次拆迁而遭受的损失,这部分费用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然后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货币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适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内的居民由于暂时居住在外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不便之处,该项补偿费将以他们目前的临时居住环境作为划分档次的依据,对被拆迁房屋内住户进行每人每个月的现金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它是用来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远离市中心的地段或者选择不接受拆建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等等,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则需由当地政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政策来作出最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