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中相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规定:
持有信用卡者若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超过所规定的额度或者时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已累计两次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应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定罪判罚为“恶意透支”。
在此情况下,若透支金额范围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则应被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
倘若透支金额位于1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即可被视作“数额巨大”;
若透支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上限,便可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中的“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提到的恶意透支金额,即在第一款约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未返还或者未足额返还的款项总额,并不包括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具体规定:
凡具有以下犯罪情形之一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时,应依犯罪金额大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次,如果欺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必须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后,对于欺诈金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必须承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本人居民身份证件后制作出与真卡相似的信用卡;
(3)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作废的信用卡;
(4)盗取他人合法持有的信用卡;
(5)恶意透支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