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并不能因刑罚而被迫坐至生命终结。
然而,如果满足了减刑的特定条件,其刑期最多可以缩减至十三年之久。
在此期间,倘若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内部的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具备深刻的后悔与重塑意识,或是有任何具有明显益处的行为或事迹,皆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