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并涉及到金钱债权的追讨事宜,然而无法找到应当承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若是能够提供明确的被告主体身份信息以及其在户籍地或是常驻地的具体详细住址,包括电话号码在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供法庭审查核实,那么法院亦可予以正式受理此案。
在极端情况下,由于债务人逃避法律责任且行踪不明,法院通常会在正式立案之后,以发布公告的方式宣告债务人应当前来接受诉讼指控。
公告期限截止后,倘若债务人仍然未作出回应,则法院将依据诉讼证据对借贷双方之间事实清晰、关系明朗的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庭审和裁决。
在此基础上,法院便有权根据相关法规和程序对类似于此类情况的债务纠纷,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缺席审判结束以后,尽管债务人仍然隐匿行迹难以寻觅,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并且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法院即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拍卖作为债务人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获取资金,然后用于偿还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和损失利息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