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禁止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之一就是,禁止互相间存在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人缔结姻亲关系。
其中,直系血亲的定义是指生育自己或者自己曾经生育过的上下各代亲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具有亲戚血脉的血亲关系。
这种血亲关系包括了上至祖先如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人,下至后辈如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人。
旁系血亲则是指没有诞生或生育的血缘关系,但却同样拥有一个共同的血亲祖先的一类血亲关系。
例如,起源于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源于同一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间,再比如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等都属于旁系血亲的范畴。
同时,全血缘亲属通常是指由同一对父母所生育的子女,而半血缘则可能来自于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