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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人通过不知名手段添加本人周围朋友的联系方式并向他们传播关于本人的不实言论,这构成什么罪?

pub****641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3.08.13 13:42:52 300人阅读

你好,近期有人通过不知名手段添加本人周围朋友的联系方式并向他们传播关于本人的不实言论,这构成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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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咨询解答:5246条

诽谤,可以治安处罚,拘留或罚款

2023-08-13 14:55:52 回复

针对您提出的案件,从法律的角度为您作如下解答: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侵犯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前提,如果对方只是发说说,没有以您的照片营利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侵犯您的肖像权。如果其在说说中使用您的照片,附加侮辱、诽谤的文字,或者泄露您的个人隐私,使您的社会评价极大降低,心灵蒙受耻辱,可能会构成侵犯名誉权,可以要求其删除说说、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毒品客观可能造成的后果等等,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比较常见的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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