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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如何处理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如何处理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30 12:00:03 已帮助25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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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如何处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下列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均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委派执业律师作为其法律代理人为其进行辩护:
(1)无法视物、听觉受损或语言表达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2)尚且未能全面丧失认知和自主控制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3)可能会被宣判终身监禁或者死刑的罪犯。
上级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案件时,若被告方并未委托辩护人,须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指令,请求依法委派律师为其作出辩护。
此外,针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蓄意犯下罪行的案件,也应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
至于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况,具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即使被告方未聘请辩护人,人民法院亦有权采取相关措施: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被告已经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2)案件涉及严重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引起广泛关注的情形;
(3)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抗议的案件;
(4)被告人被控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5)其他由法官认为有必要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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