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现阶段所采用的为诉讼离婚方式,因此便可以忽略掉对方是否持赞同或反对态度这个问题。
再者,若有任何一方对离婚持有异议,那么只有另一方有资格委托律师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程序,因为这种诉讼离婚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并不需要双方在离婚方面达成共识才能够得到实现。
其次,当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及到离婚这一重大事项时,法律规定必须先行展开调解工作;
倘若经过调解后,感情的确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并且离婚调解程序无法产生成功效果的话,那么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准许其离婚请求。
以上便是关于离婚的基本法律常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