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但凡涉及到对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等事宜,毫无疑问地,这是继父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而那些未曾建立起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被界定为姻亲性质,并不存在任何法律所规定的父母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当继父母已经和继子女建立了充分的抚养教育关系时,那么他们之间则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拟制血缘亲属关系,享有如同基于自然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