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当事人在行政复议程序结束之后,对于最终得出的复议结论仍感不满时,有权向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求。
然而,这一诉讼行为也必须在特定时间框架之内完成。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接受行政复议的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而言,如若对复议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算起的第15个自然日起,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如果负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部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申请人亦可自复议期届满之日算起的同样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经行政复议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