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典规定,对于实施诈骗行为的罪犯,其诈骗金额如果达到了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这一区间,则应被判定为“数额较大”;
如果达到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额度,那么就应该被视为“数额巨大”;
而当诈骗金额高达五十万元或以上时,则必须被定义为“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我国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可综合考虑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述各个数额的基础上,经深入探讨并共同商议后,确定出本地区实际执行中的具体数额标准。
在针对诈骗未遂的犯罪进行量刑判定时,如果犯罪者以巨大的财务金额作为其诈骗目标,或者在此之外还有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存在,皆应认定其构成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
若犯罪者利用如发送短信息、拨打电话以及互联网这样的电信技术手段,对大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行为,而且诈骗金额难以查明,但只要具有以下任一种情况,都将被视为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按照诈骗罪(未遂)进行惩治:
(一)发送的诈骗信息超过五千条;
(二)拨打了超出五百次的诈骗电话;
以及(三)使用恶劣且严重的诈骗手段。
如果上述行为的发生次数,达到了第(一)和(二)项专门规定标准的十倍甚至以上,又或者实施诈骗的手段极端恶劣,影响极其严重,均应视作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依据诈骗罪(未遂)予以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