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方面,如果您已经提出离婚申请并进入了平静期内,那么恭喜您,在这个期限结束之后,无论你们是否还决定离婚,都能按照法律条款进行操作。
这项法律条款明确要求,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有关离婚的正式申请之日起算的30天之内,如果存在任意一方并不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直接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离婚申请的请求。
换句话说,如果您或者您的伴侣在短期内仍然对离婚持有疑虑,并且希望能够重新考虑,那么您们依然有权利选择撤回这个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上述提到的30天期间过去之后,即在接下来的第二个30天时间段内,双方仍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填写相关表格并提出离婚领证的申请。
所以,只要在经历完冷静期以后,您还是坚定地想要离婚,只需要与另一半一同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完成离婚手续的最后申请步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