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构成合法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法律依据:
1、继承人实施了对被继承人的遗弃行为、实施了对被继承人的虐待行为,或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强迫或阻止被继承人签署并非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遗嘱。
然而,若行为人有诚恳的悔过态度,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并且被遗嘱中的被继承人列为了有效继承人,这种情况就可以被排除在失权范围之外;
2、如果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或者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那么他们也会失去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