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其间所获得的各类资产与资源,具体认定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一方或是双方通过辛劳工作而获取到的劳动报酬;
其次是用这部分劳动报酬购置的各类实物或虚拟财产;
再次是从日常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的各项收益;
还有就是来自于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最后,便是合同法规范以外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拥有和支配的财产。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当夫妻双方处在婚姻关系存续阶段时,他们所取得的所有财产,根据各自的贡献大小和劳动付出程度,被分为两种类型:
即个人独享的财产以及经过协商后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为了确保夫妻享有平等的权益,法律规定这些共同财产应该由夫妻共同保管和支配。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针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在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类财产:
1.工资、奖金、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来自于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的收益;
3.因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来自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必须排除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部分;
5.其他未经法律明确定义的,然而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对于这种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处置权和平等的处理机会,以保证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有尽可能多的自主性和决策的自由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