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不予处罚,即是针对某项行为可能尚未构成合法性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范畴内,亦或是在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之后,基于法定原因而被豁免于处罚。
(2)免予处罚则以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特定事项为依托,在此基础之上,行政执法机构整体对某些表面上看似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然而实际上无法追究其违法责任的人员,实行不适用行政处罚的处理方式。《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