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教唆犯者,实际上是通过诸如劝告、利益诱惑、指令、怂恿、贿赂、威胁等多种手段,向原本并无进行犯罪意图的人们灌输自身的犯罪意图,使得他们遵循教唆者的犯罪意愿实施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教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的人员便会被认定为教唆犯。
教唆罪的主要特征在于该类罪犯并不直接参与到犯罪当中,而是幕后推动他人去实现自己所期望的犯罪意图。
因此,教唆犯与那些被教唆进行犯罪的个人之间形成了特殊的共犯关系。
若某人教唆他人进行犯罪的行为被判定为有效,应依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来加以惩处。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教唆未满十八岁青少年进行犯罪的行为,应从严处理。《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