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约解除的情况下,若查证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女方应返还男方订婚礼金:
首先是双方并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是虽然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实际生活中却未能共同居住;
再者就是在订婚时期内支付的款项,并因此给付款方带来生活上的困难。
对于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结束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