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罪这一罪行的惩罚力度,通常情况下,受裁定者将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等多个刑期基础上,适当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优待。
非法拘禁罪指的是采用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
此类罪行侵犯的主要对象为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利。
基于此罪行的法律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针对各个具体情境,在特定幅度内确定非法拘禁罪的量刑起点:
(1)若犯罪情节较为普通轻微的,可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法定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如若行为导致受害者重伤的,则量刑起点应设定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3)而如果致人死亡的话,量刑起点应该设定在十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进而,对于量刑起点的基本框架,需要考虑到如非法拘禁人次、拘禁时间长度、是否导致其他人伤亡等其他因素,从而合理地调整基准刑。
此外,若发生多名被害人多次遭受非法拘禁的情况,那么应将非法拘禁人数纳入增加刑罚量的因素范畴中,并且将非法拘禁次数视作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进行考虑。
最后,在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的罪犯中,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节之一,那么可以增加基准刑的百分之十到二十:
(1)施暴者实施了殴打、羞辱等恶劣行为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扣押并拘禁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