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信用卡套现有违法律规定。
所谓信用卡套现,即是持卡人并非通过正常、合法途径(如银行柜台或者自动柜员机服务等)提取现金,而是采用其他手段,例如虚假交易等方式,将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转化为现金形式进行套取,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向银行支付任何提现费用。
针对近年来日益严重的信用卡套现现象,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于2010年7月26日明确指出,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研究将持卡人的套现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这将会对持卡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产生直接且深远的影响。《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