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的出票人与承兑人所享有的相关权益,若未及时行使且未在法定有效期内完成行使,则将依法自然丧失其法律效力及保护基础。
具体而言,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以及承兑人的相关权利,自票据到期之日算起,其期限为两年。
而针对支票出票人的相关权益,其时效期限则是从出票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同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所享有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其时效期限也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