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没有明确罗列出所有情况,而是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涉及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各类情况。
总体上来看,可能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探视权的行使者是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或受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其次,探视权的行使者如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等严重疾病,有可能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潜在威胁的;
再次,如果探视权的行使者在履行探视义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对子女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行为甚至罪行的;
另外,如果探视权的行使者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已经严重恶化,子女明确表示强烈反对其继续行使探视权的;
最后,其他任何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都应被视为暂停探视权行使的合法原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