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生效之后,仍有可能对其进行必要的变更。
既可以通过重新签署一份全新的协议来实现,亦可选择进行公正操作。
所涉及的内容只需保证是由双方自愿且真实地表达想法,同时需确保对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协议内容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得违背社会公众秩序和普遍价值观念这一基本原则。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起开始计算满30天内,如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愿意离婚的情况,那么他们均有权向该领证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