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可能会引发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离婚协议中可能存在未分配的共有财产未被充分考虑;
其次,在完成登记离婚程序之后,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不遵守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方案的情况;
最后,即使已经进行了登记离婚,也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配的条款产生后悔,并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本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针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依据该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具体规定,当夫妻双方决定自愿离婚时,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这份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同时还需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