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接受诊疗服务的病人在这一过程中遭受损失或损害,同时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原则上可以断定为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有过失或过错:
(1)该医疗机构未能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的诊疗操作规程和规范;
(2)医疗机构刻意隐瞒或拒绝提供与引发争议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医疗机构擅自遗失、伪造、篡改或非法销毁了与本次就诊相关的重要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