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范性条文主要出自于新订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遵从这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的第30天以内,倘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希望离婚的话,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此外,当这一期限结束之后的第30天内,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证的发放申请;
若未能如期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已经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最长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为30天。
然而,这项规定仅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生效。
具体而言,我国《民法典》中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如下:
自婚姻登记机关接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第30天之内,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希望离婚,那么他/她就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而在前述规定的期限结束之后的第30天内,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证的发放申请;
若未能如期提出申请,则将被视为已经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