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于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人,如其所涉及到的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将面临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相应刑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处罚;
若诈骗金额无疑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等附加处罚;
而当诈骗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仍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附加处罚。
此外,如果本法中有其他相关规定,也应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